外籍看護失聯
什麼情況算外籍看護失聯?
依勞動部的認定基準,「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」要同時符合兩個條件:
- 連續曠職3日:聘僱關係還沒終止,看護沒有正當理由,在實際應工作日連續3日不到工。中間如果有一天不是應工作日,就不符合通報要件。
- 失去聯繫:看護離開工作與住宿地點,雇主或仲介無法聯繫;或雖然接到聯繫,但無法確認是本人,或本人沒有說明可查證的住宿地點與聯繫方式。
看護離開後3日內,已經向1955專線、主管機關、經備案的安置單位或原籍國駐台代表處申訴或求助,並有明確的住宿地點或安置紀錄,就不屬於失去聯繫。這種情況通常是勞資之間有爭議,應循申訴或協商程序處理。
失聯後雇主要怎麼通報?
- 先嘗試聯繫:發現看護沒有到工,先透過電話、通訊軟體、仲介等管道聯繫,並保留聯繫紀錄。
- 未滿3日可先登錄:勞動部設有行蹤不明移工網路通報平台,雇主在未滿3日時就可以先行通報。
- 滿3日須書面通知:看護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,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、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。這是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的法定義務,即使先前已在平台登錄,滿3日仍要依規定通報。
勞動部收到通知後,會廢止該名看護的聘僱許可。委託仲介的雇主可以請仲介協助通報,但仍要確認在期限內完成。
通報後可以申請遞補嗎?
可以。2023年5月12日起,外籍家庭看護工失聯,雇主依規定通報入出國機關及警察機關後,可在失聯發生日滿1個月後申請遞補新的看護,產業類雇主則要等滿3個月。
以勞動部的說明為例,看護於6月1日失聯,雇主從7月1日起就可以申請遞補。符合資格的雇主最晚要在可申請遞補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,可以線上申辦。遞補後的引進程序,與台北外籍看護仲介說明的入國流程相同。
另外要注意,雇主所聘移工的行蹤不明人數或比例超過勞動部的基準時,之後提出初次招募、遞補或重新招募,可能被不予許可。
怎麼降低看護失聯的風險?
- 依約給付薪資與休假:家事移工不適用勞基法,薪資、工時、休假都依勞動契約約定,雇主要確實履行。
- 安排休息時間:照顧重症家人的工作負擔很重,可以利用短期替代照顧與喘息服務,讓看護有休假。相關費用與資源請見外勞。
- 保持溝通管道:透過仲介的雙語人員或1955專線的通譯服務,處理語言不通造成的誤會。
- 不扣留證件:就業服務法禁止雇主非法扣留或侵占移工的護照、居留證件或財物。
常見問題
外勞逃跑,雇主會被罰嗎?
雇主依規定在期限內通報,就是履行了法定義務。沒有依規定通報,則違反就業服務法。另外,失聯人數或比例過高,會影響雇主之後的招募申請。
看護說不想做了要離開,算失聯嗎?
不一定。看護若向1955或主管機關求助並有紀錄,就不屬於失聯。雙方可以協商合意轉換雇主;合意轉換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逾1個月,仍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,雇主就可以申請遞補。
看護懷孕後離開,要怎麼處理?
雇主不得因懷孕解僱看護,但看護失去聯繫時,仍要依規定通報。懷孕期間的權益與照顧銜接方式,請見外籍看護懷孕。
失聯認定、通報與遞補規定,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最新公告為準。

